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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欣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677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161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096095592Y.
法定代表人:蔡昶,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古井产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328116867A
法定代表人:杨小凡,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徽乐酒家园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南105国道东侧乐酒家园园区入口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MA2MUH9B8C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供销合作社崔村门市部3幢112-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094276162J
法定代表人:邢斌,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欣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中原酒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乐酒家园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67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