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33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关兄弟(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远航商务中心2602,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花园54号。
法定代表人:刘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新石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城建设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井陉县财基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城建设北路25号(中行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供销合作社崔村门市部3幢11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关兄弟(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新石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关兄弟(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井陉县财基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为(2022)津0104执620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中关兄弟(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关兄弟(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关兄弟(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