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天津申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1号楼商场。
主要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供销合作社崔村门市部3幢11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东天穆镇政府老院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申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1-1-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
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申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2021)津0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申品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轮候查封了天津申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为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24套房产。进入执行程序后,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查封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