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3732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运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