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瑞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65号银川投资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湖畔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宋XX,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20)银仲字第46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向申请执行人瑞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咨询费2547414元、利息131194元及剩余利息(以23674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仲裁费24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42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瑞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2021年6月11日,被执行人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瑞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2547414元,申请执行人瑞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依法终结对被执行人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执行。
经本院计算,截止2021年6月11日,一般债务利息为172176.75元(以23674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6869.62元(以254741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以上共计239046.37元。
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银行存款423666.37元,本院扣缴执行费29426元,向申请执行人瑞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放案款394240.37元。2021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瑞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说明本案执行款已执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