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原告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初字第1893号
原告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新光居委会朝阳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覃爱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