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