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还款50000元,2021年10月开始,每月至少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余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创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执146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