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执1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A座写字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7109300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琯头镇官岐村,组织机构代码:7845406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琯头镇连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47033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4年9月11日出生,住连江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0年8月26日出生,住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899828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闽0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由连江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熹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