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安市德普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24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福安市德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德普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闽0102执3982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567908.24元及利息。2018年8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统一调配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为由作出(2018)闽执协119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2019年1月21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安市德普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个人财产报告。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作出罚款、限制高消费的决定;还根据司法网络、车辆登记、户籍基层组织多次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履行能力、下落等情况进行调查。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福安市城区城北××号瑞景名仕城×幢××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韩房权证福安字第××);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安市德普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的土地(证号为:安政国用(2013)第××××号);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号为××××××××。四、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厦门杏林支行的银行存款45000元,在划拨时被告知属轮候冻结无法划拨。除此之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2019年6月19日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上述房产参与分配,本院逐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待该查封房产变现后予以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67908.24元及利息和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