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连江县琯头水厂、***、俞宝钗等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72执1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号*座写字楼*层。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10000071093004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劲,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连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47033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官岐村。组织机构代码:7845406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4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女,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连江县琯头水厂,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冠海城。组织机构代码:15471494-6。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执行人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连江县琯头水厂船舶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闽7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应向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10000元,***、连江县琯头水厂对上述债务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金200000000元额度内对上述债务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务对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冠海208”轮、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宝航21”轮行使船舶抵押权。因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连江县琯头水厂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判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500285.92元。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并对其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到相关行政部门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宝航21”轮,但因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及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均已经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故暂无法拍卖。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下:
被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其银行账户的存款数额远低于其所欠付的债务且均因多案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个法院多轮冻结,其名下登记的用于本案抵押的“冠海208”轮已于2014年9月拆解完毕,“冠海308”轮已在他案被本院拍卖,其名下登记的不动产均因多案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个法院多轮冻结,其名下登记的车辆均因多案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个法院多轮冻结,且因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本院并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其银行账户的存款数额远低于其所欠付的债务且均因多案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个法院多轮冻结,其名下登记的不动产均因多案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个法院多轮冻结,其名下登记的用于本案抵押的“宝航21”轮虽被本院扣押,但因其已进入破产程序无法拍卖,其名下登记的其他船舶、车辆均因多案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个法院多轮冻结,且因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本院并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远不足以支付欠款,其名下登记的不动产均因多案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个法院多轮冻结,其名下无登记船舶、车辆,本院并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连江县琯头水厂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其名下无登记船舶、车辆、不动产,本院并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