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渝01**民初14159号
原告: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091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亮、何紫薇,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耐得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石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6926XY。
法定代表人:钱东炜。
原告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耐得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