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11民初42号
申请人: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亮,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