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重庆川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重庆渠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5执22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
法人代表:***。
被执行人熊小康,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余锋,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黎亮,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黎亮,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昌联,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20308091-X。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亮,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川津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81-3-1-2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7864-3。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渠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长五间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9926503-6。法定代表人熊小康,该司总经理。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熊小康、余锋、熊昌联、***、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重庆渠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4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小康、余锋、熊昌联、***、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川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重庆渠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故本案申请执行的欠款1576497.57元未能执行实现。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暂未兑现。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5执22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吉志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