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1108号
原告: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鑫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二号路以北、十三号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富强华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