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东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9626号之一
原告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东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苏0812民初962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淮安东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执行立案后(案号为(2020)苏0812执保1508号)通过网络查控,于2020年12月3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淮安东祺置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85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已冻结的600806元款项划拨至本院账户,然后再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保全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淮安东祺置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600806元划拨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102801880000751080016296); 二、在上述第一项措施实施完毕后,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东祺置业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峰敏
法官助理 周姝言 书 记 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