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5058号
申请人: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86162924,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1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江***门窗安装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11MA22223X8E,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苏宁生活广场3314室。
经营者:***,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江***门窗安装服务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清江***门窗安装服务部、***、**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申请人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清江***门窗安装服务部、***、**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