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桓执恢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桓台县长江国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205国道桓台侯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桓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