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02民初5555号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酮四路116号亚光东苑小区10号楼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HRJ003。
法定代表人:焦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