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21民初3900号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205***台县**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子材东大街4号***哈顿3幢1**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061610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御景南巷4号。身份证号码:4528021964********。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580816.5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的迟延付款经济损失62392.77元;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照逾期付款违约金日万分之五支***付款经济损失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制作安装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加工制作一批粮食储备库专用仓储设备供给被告,合同总金额1749628元。同时,该合同也对付款方式、交货地点、验收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定金,但原告仍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被告迟迟未能结清涉案货款,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4740元。2020年11月3日,原、被告又签订《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制防火门防盗门一批,合同总金额56076.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未支付货款。无奈,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80816.50元、截止2022年10月19日利息30000元,共计610816.50元,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前偿还400000元,余款210816.5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广西恒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LPR的4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5116元、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