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建设有限公司

水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天宝商贸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财保381号






申请人:一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10728337220359K,机构所在地为长垣县新城区文明西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铭。









被申请人:周口市天宝商贸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11600MA45B76C49,机构所在地为川汇区工农路南段中汇蓝天1号楼。

法定代表人豆二岩。





申请人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口市天宝商贸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0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DM202141270000000311】,作为申请人一水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口市天宝商贸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一水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新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