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3874号
申请人: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一水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40000元。案外人**提供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H××××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鲁班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一水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0元;
二、冻结案外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H××××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