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5民初62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羽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第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新城区文明西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