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83民初56号
原告:潍坊盛智邦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汶泉发展区汶通社区北徐家庄南首潍坊廷艳膨润土有限公司院内第二排自西向东第十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TYGGQ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县新城区文明西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3722035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潍坊盛智邦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盛智邦动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360元,由原告负担,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