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7344号
原告: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新城区文明西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3722035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口市天宝商贸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南段中汇**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B76C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一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天宝商贸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一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一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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