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好园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徐州好园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3民终1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好园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300号万裕风情园北楼13、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好园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园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2民初10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好园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苏0382民初1031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第一、《邳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建***播种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播种,草坪成坪前期的养护。被上诉人只进行了播种,未进行养护,合同涉及的草坪成坪前期的养护费用上诉人不应承担。关于草坪成坪前期的养护费用,一审中上诉人已经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判决上诉人承担包含草坪成坪前期的养护费用的工程款,判决错误。第二、天诚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行政中心、***、桃花岛、中山路游园***撒播工程情况说明》:“经现场验收,草坪覆盖率未达到90%,并出现严重斑秃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视为不合格工程”。被上诉人派人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知悉。被上诉人验收不合格后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一直由上诉人进行养护。直至***枯死期被上诉人又再次申请验收,此时已经过了***冬季绿化效果景观期,已经没有验收必要。被上诉人施工的绿化工程草坪覆盖率未达到90%以上,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并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上诉人不应支付。第三,一审法院扣减10%工程款过低,判决上诉人承担120026.5元工程款过高。 好园丁公司辩称:1、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草坪实际进行了养护,一审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进行养护才使得***长势良好,2021年5月才会向上诉人申请复验。合同中约定养护是被上诉人的义务,上诉人认为其自行养护显然不符合逻辑。且被上诉人从未收到过上诉人要求进行养护的材料,不存在上诉人自行养护的情形。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显示出养护的时间及地点、面积、养护的人数、养护费用的金额等基础材料,不能证明其实际进行了养护。且涉案工程已经不复存在,不具备进行成坪前养护费用的鉴定条件。2、被上诉人在2021年4月20日得知验收结果后,及时向上诉人申请了复验,上诉人技术科**长签字注明情况属实,具备验收条件。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上诉人也多次向***主任提出过进行复验的要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规范,当被上诉人提出复验时,上诉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本案中被上诉人申请验收后上诉人一直进行拖延不予回复,且未告知被上诉人不能验收及不能验收的理由,庭审时才口头说明认为没有验收必要而不予验收,显然违反了双方约定的验收流程。因上诉人未及时验收导致最终验收不能,该责任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被上诉人已自认了工程量,且一审已经扣减了10%的工程量,并非由上诉人按照诉请全额支付,判决公平合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 好园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支付142085.7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42085.7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承担诉讼、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9月16日,好园丁公司从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处承建桃花岛公园、***公园、中山路游园、行政中心院内***秋季播种工程。后好园丁公司(乙方)与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甲方)补签《邳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好园丁公司承建***播种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播种,草坪成坪前期的养护;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播种、包成坪养护等设计规定的内容;加播一年生***草坪价格金额大写:1.25元/平方米…实际工程量待工程完工后以实际甲方验收面积为准…验收标准:草坪覆盖在90%以上,草坪高度在8-10公分,草坪无病害、虫害、斑秃、死亡现象…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按照施工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工程款分期支付;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养护期满后,甲方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送审;要求草坪覆盖率达到90%以上,年底按审计造价付工程40%;草坪种子纯净度在98%,有海关的准入、检疫证明。生长旺盛高度在8-10㎝,出苗密度在草坪规定范围内,出苗密度均匀,无斑秃现象。付工程余款的10%…工程量以发包人签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竣工验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申请验收报告、完整的竣工资料。双方在合同尾部**确认,***作为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代表签字确认。工程于2020年10月6日竣工。 2020年10月14日,好园丁公司申请对***秋季播种工程进行验收。2020年10月30日,天诚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行政中心、***、桃花岛、中山路游园***撒播工程情况说明》,内容为“邳州市园林服务中心工程科,受邳州市园林服务中心工程科委托,于2020年10月29日、30日,经工程科**、公园现场负责人、施工方、本公司基数人员对行政中心、***、桃花岛、中山路游园***撒播工程进行验收……经现场验收,草坪覆盖率未达到90%,并出现严重斑秃情况。(后附件现场照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视为不合格工程……”。好园丁公司否认在验收时已得知验收结果。好园丁公司自认于2021年4月20日收到该情况说明时才得知验收结果。 2021年5月,好园丁公司多次向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申请对工程进行复验。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自述因***工程即将进入枯死期不具备验收条件而未进行验收。双方均认可***属于一年生植物,生长周期自9月份至次年6月份。至庭审时涉案***已经枯死,无法进行验收。 诉讼过程中,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申请对涉案工程成坪前养护费用进行鉴定。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认可涉案桃花岛工程面积为58629.27平方米,***工程面积为33247.81平方米,行政中心工程面积为3350.14平方米,中山路游园工程面积为11463平方米。以上面积合计106690.22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好园丁公司与邳州市园林局签订的《邳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量问题。首先,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存在过失。第一,好园丁公司实际组织完成施工,并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得知竣工验收未果后,2021年5月又申请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重新进行验收,好园丁公司已完成相应的义务。初次验收未通过后,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工程,但在争议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导致涉案工程施工验收情况、工程量无法确定;第二,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辩称在验收时已口头告知好园丁公司验收结果,好园丁公司予以否认,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亦未举证证明,应以好园丁公司签收情况说明的送达时间为依据,认定好园丁公司自2021年4月20日才得知验收未通过的事实。案涉工程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后,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未敦促好园丁公司及时整改以便及时进行复验。其次,好园丁公司亦存在过错。案涉工程第一次验收未通过,草坪覆盖率未达到合同约定90%,有严重斑秃情况,说明在验收时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好园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扣除10%的工程款。对工程面积问题。因好园丁公司提供***种植面积证据为打印件,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不予认可,故以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自认***种植面积计算本案工程量。案涉工程总面积为106690.22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1.2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款合计133362.775元。扣除10%,好园丁公司应得工程款为120026.5元。 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因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好园丁公司主张利息损失应当予以保护。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为“工程款分期支付;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养护期满后,甲方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送审;要求草坪覆盖率达到90%以上,年底按审计造价付工程40%”,现工程由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实际接受并使用完毕,失去竣工验收、审计基础,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应支付工程款。对好园丁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要求对案涉工程养护费用进行鉴定的问题。因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未举证证明养护事实的存在,且案涉工程已经不复存在,故对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遂判决:一、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给付徐州好园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26.5元及利息(以12002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徐州好园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1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891元,由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为:1、案涉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款是否具备付款条件;工程款金额如何确定。2、上诉人主张的草坪前期养护费用应否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款是否具备付款条件的问题。好园丁公司承建的***秋季播种工程于2020年10月30日验收为不合格工程后,好园丁公司采取补种、精心养护等措施,***长势良好。在自检达到验收标准后,好园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上诉人申请复检。上诉人技术科干部***于2021年5月20日在***推迟播种,现长势良好的“情况说明”上签字,于2021年5月24日在好园丁公司提交的复验申请上签字“情况属实”。好园丁公司负责人和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副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21年5月18日至6月3日好园丁公司多次向***申请对***秋季播种工程进行复检。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好园丁公司对***秋季播种工程积极进行了修复,并自检达到合同标准,及时申请了验收复检。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在好园丁公司申请复检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检验收却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致使诉讼时案涉工程已不具备验收条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已实际接收工程,本院认定工程款具备付款条件。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应当向好园丁公司支付***秋季播种工程的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单价为1.25元/平方米,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自认***种植面积为106690.22平方米,故案涉***秋季播种工程的工程款金额为133362.775元。一审法院酌情扣减10%的工程款,已考虑了好园丁公司的过错,平衡了双方利益,并无不当。故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还应向好园丁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26.5元。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草坪前期养护费用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其对***草坪进行了前期养护,应鉴定养护费用并从工程款中扣减。但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实施了案涉工程草坪养护的行为,其养护主张也与其工作人员***出具“情况属实”认可好园丁公司“精心养护”的证据材料不符。故,对上诉人主张的草坪前期养护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孟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