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4财保1号
申请人:江苏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西路158号亚都天元居01幢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41175713(1/1)。
法定代表人:茆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江南御花园一村38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14104652。
法定代表人:渠晨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腾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腾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