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1民催1号
申请人: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鑫,女。
申请人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
2021
年
7
月
9
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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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
XXXXXXXXXXXXXXXX
、票面金额人民币
28,800
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
100
元、公告费
600
元,由申请人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琴铮
审 判 员
戚雯霓
审 判 员
钱杏春
书 记 员
王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