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9606号
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石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英璇,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百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百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诗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