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3472号
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禛,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