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529号
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禛,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贺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昂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