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756号
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男,汉族,1959年5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