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25087号
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热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4243.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供暖费违约金178.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院6号楼的供暖单位,被告是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院6号楼2**X室的业主。前述涉诉房屋建筑面积70.73平米,本楼供暖收费标准为30元/建筑平米。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共计2个供暖年度的供暖费被告一直未缴纳,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422.3元整(其中供暖费合计4243.8元,延期违约金合计178.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分钱都不应该给热力公司,热力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涉案房屋的后阳台结冰,***找热力公司上门测温、**也不去,街道去涉案房屋查温度时暖气片是凉的,楼上的邻居也能作证***家的供暖温度不达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新华东街48号院6号楼2**X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0.73平方米。原告热力公司自2010年11月为涉案小区提供供暖服务,供暖方式为燃气,热力公司与***未签订书面供暖合同。经核实,***未缴纳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二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4243.8元。关于***辩称供暖不热事宜,***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已实际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关系成立。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供暖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热力公司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热力公司在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二个供暖季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进行了供暖服务,***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享受了供暖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事实合同关系,***应当及时向热力公司交纳相应的供暖费。现热力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供暖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热力公司主张的延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所称供暖不热的辩解意见,其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424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