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三田工程机械配件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7357号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三田工程机械配件店,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24号富华家园1号楼1层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4MA2Y4Q565K。
经营者:严世杰,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欣、董奕麟(实习),福建建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6号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616。
法定代表人:陈有雄,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4日
待裁事项:准许撤诉
裁决理由: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三田工程机械配件店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39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69.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三田工程机械配件店负担。
审 判 员 李瑞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