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04民初2862号
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230号水映天长家园(原金辉城市三环)6#楼1层0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QU46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6号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616。
法定代表人:陈有雄,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139元,由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