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04民初2862号
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230号水映天长家园(原金辉城市三环)6#楼1层0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QU46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6号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616。
法定代表人:陈有雄,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139元,由原告中租(福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