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2044号
原告:***,男,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湖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火车站34号方块金贸中心7层5室。
法定代表人:张端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6号18-19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
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馨瑞
书 记 员 夏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