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2044号
原告:***,男,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湖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火车站34号方块金贸中心7层5室。
法定代表人:张端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6号18-19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
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馨瑞
书 记 员 夏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