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民初222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梅,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616。

法定代表人:陈有雄,董事长。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友谊巷**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4A84M8J。

法定代表人:邱志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平,福建熹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晗,福建熹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以与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西区生态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52元,减半收取计890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戴琳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翔苑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