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3205号
原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木兰,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芳,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616。
法定代表人:陈有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姗,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于2020年5月15日以***与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另案(2020)闽0203民初3206号已一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廖尤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