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3205号

原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木兰,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芳,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616。

法定代表人:陈有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姗,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于2020年5月15日以***与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另案(2020)闽0203民初3206号已一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廖尤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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