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民初82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告:郭五仪,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18-19层。
法定代表人:徐连财
原告***与被告***、郭五仪、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