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21号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梁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学院路税务学校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055371667。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新农村公司价值935.6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远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农村公司(含新农村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935.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新农村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