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21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21号之一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梁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琦,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学院路(税务学校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055371667。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4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