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21号之一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梁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琦,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学院路(税务学校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055371667。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远大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4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