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679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学院路(税务学校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055371667。
法定代表人:付智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超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力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1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