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679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学院路务学校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055371667。
法定代表人:付智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超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5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54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葛桑桑
书 记 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