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679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学院路务学校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7055371667。
法定代表人:付智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新农村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超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5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54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葛桑桑
书 记 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