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鸿翔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财保8号

申请人: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国泰路青湖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14740407X。

法定代表人:陈义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海娇,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1179378。

委托代理人:李慧钰,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1174395。

被申请人:江***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5KNM33T。

法定代表人:李小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96439.18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96439.1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彩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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