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02民初3903号

原告: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国泰路青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147407X。

法定代表人:陈义忠,总经理。

被告: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铜锣湾广场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YXU13U。

法定代表人:邱登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江银,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均简称恒翔公司)与被告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均简称尚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义忠,被告尚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军、耿江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恒翔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尚汇公司支付工程款14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5月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2日,原、被告就吉安铜锣湾广场商业综合体供配电施工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承包该项目工程。工程名称为吉安铜锣湾商业一期综合体电力安装工程。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为:乙方负责完成该项目的所有高低压变电及供、配电设施(内线、外线)的设计须符合供电部门规范及要求(满足开虹集团的运营用电要求)、材料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开挖审批手续及配套的市政工程的新建或修复及垃圾外运等均包含在承包范围内,甲方积极配合,性质为双向电源。承包方式为:乙方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乙方负责本工程低压柜以前(含低压柜)所有材料及施工,所有与工程相关费用及相关事宜均由乙方承担(含高可靠性费),并保证吉安市电力公司验收合格、通电,乙方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材料及施工工作。乙方采用总价包干(含电力设计费),供电包含相关管沟的开挖、回填、垃圾外运及相关洞口开槽、封堵、设备基础等所有乙方施工内容,合同内所有设计及施工都由乙方承担,总价包干不受市场材料价格调整。工程结算:总面积为112704平方米,乙方含税包干价计2380万元,合同对分期付款、工程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保修期限等作出要求。合同订立后,原告按期履行合同的施工要求,被告也能如期支付工程款。截止到2018年12月3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833万元(含甲方付给电力公司的高可靠性费用71.5万元)。12月3日,原、被告按总包干项目工程地段细化要求,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工程地点未变,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吉安铜锣湾广场B-6、B-7地块(城南天虹购物中心),建筑面积为82580平方米,乙方负责完成该项目的所有高低压变电及供、配电设施(内线、外线)的设计须符合供电部门规范及要求(满足天虹集团的用电要求)、材料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开挖审批手续……均包含在承包范围内。甲方需积极配合,性质为双向电源。承包方式:乙方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负责本工程低压柜所有材料及施工,所有与工程相关费用及相关事宜均由乙方承担(含高可靠性费),并保证吉安市电力公司验收合格通电……。工程结算:总建设面积约为82580平方米,乙方含税包干价计人民币1980万元。合同对付款及工程工期、工程质量要求等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在合同期限内竣工,通过了吉安市电力公司的验收合格,也得到被告的认可。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就吉安铜锣湾广场商业综合体供配电改造订立承包协议,约定:根据甲方要求,乙方负责完成该改造工程项目的28台低压柜改造,其中23台在现场更换出线断路器,1台更换整柜,4台为新增整柜,主要之器件使用正泰牌产品。协议包干总价47万元(含税、运费、安装等一切费用),交钥匙工程。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对供配电设备进行改造及安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改造完毕,并得到了被告验收认可。因疫情影响,直到2020年8月6日,原告给被告发出对账询证函,对账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6日,被告欠原告146万元。被告在对账函上盖章认可。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支付款项未果。

二、被告尚汇公司辩称,原告未办理供配电工程的移交及移交前的设备操作培训手续。发电机未提供启动密码,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查验,发现工程存在不少质量问题需要整改,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但原告未完成整改。合同中约定施工中的水电费由原告承担,水电费应予扣除。基于上述原因,被告未支付工程尾款。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2018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吉安铜锣湾广场商业综合体供配电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被告)拟将吉安铜锣湾商业一期供配电工程发包给乙方(原告)承包施工,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为:乙方负责完成该项目的所有高低压变电及供、配电设施(内线、外线)的设计须符合供电部门规范及要求(满足天虹集团的运营用电要求)、材料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开挖审批手续及配套的市政工程的新建或修复及垃圾外运等均包含在承包范围内,甲方积极配合,性质为双向电源。承包方式为:乙方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乙方负责本工程低压柜以前(含低压柜)所有材料及施工,所有与工程相关费用及相关事宜均由乙方承担(含高可靠性费),并保证吉安市电力公司验收合格、通电,乙方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材料及施工工作。乙方采用总价包干(含电力设计费),供电包含相关管沟的开挖、回填、垃圾外运及相关洞口开槽、封堵、设备基础等所有乙方施工内容,合同内所有设计及施工都由乙方承担,总价包干不受市场材料价格调整。甲方不提供住宿、不提供水、电费,由乙方根据工地现场合理安排住宿,甲方协助乙方从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接入水、电,需乙方安装水、电表并向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缴纳水、电费。乙方含税总包干价计2380万元。

同年12月3日,双方签订《吉安铜锣湾广场B-6、B-7地块(城南天虹购物中心)供配电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对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原合同签订补充合同,工程名称为吉安铜锣湾广场b-6、b-7地块(城南天虹购物中心)供配电力安装工程。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吉安铜锣湾广场B-6、B-7地块(城南天虹购物中心),建筑面积为82580平方米,乙方负责完成该项目的所有高低压变电及供、配电设施(内线、外线)的设计须符合供电部门规范及要求(满足天虹集团的用电要求)、材料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开挖审批手续……均包含在承包范围内。甲方需积极配合,性质为双向电源。承包方式:乙方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负责本工程低压柜所有材料及施工,所有与工程相关费用及相关事宜均由乙方承担(含高可靠性费),并保证吉安市电力公司验收合格通电……。工程结算:总建设面积为82580平方米,乙方含税包干价计人民币198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拿到用电方案批复后二周内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5%(297万元),主设备(含环网柜、变压器)到场后二周内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396万元),电缆设备到场后二周内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396万元),在验收合格后通电前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40%(792万元),质保金5%(99万元)在领取电力公司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二周内付清。每次付款前,施工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工期: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供电签复单,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供电图纸图审并合格,2018年5月10日开工,开工前根据合同付款标准支付工程款,2018年9月30日完工并验收合格通电,通电后一周内领到验收合格报告,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工程质量要求:乙方需采购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标准及工程所在地行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设备及材料,因设备材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包工包料的交钥匙工程,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安装、调试及质保等全面负责,确保设备能够正常稳定地运行,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工程材料满足天虹集团对材料的要求,本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标准及工程所在地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中的合格标准,通过当地供电部门及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及通电交付使用。保修期限为:在甲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正常使用条件是指:按配置的负荷要求用电,不超负荷用电),乙方对本工程安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安装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一年,产品质量保修期限按产品保修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按二年执行,从供电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人为或不可抗力除外。工程质量由吉安市供电公司负责验收,乙方负责工程质量与供电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如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吉安铜锣湾广场商业综合体供配电改造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吉安铜锣湾广场B6B7地块(城南天虹购物中心)供配电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施工,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为:根据甲方要求,乙方负责完成该改造工程项目的28台低压柜改造,其中23台在现场更换出线断路器,1台更换整柜,4台为新增整柜,主要元器件使用正整品牌产品,合同造价为包干总造价47万元(含税、运费、安装费等一切费用),交钥匙工程。付款方式为:全部货到支付总造价的20%,工程全部完成支付至总造价的95%,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质保期按国家规定)之日起二周内付清。2019年3月23日开工,开工前根据合同付款标准支付工程款,2019年4月13日完工。乙方对本工程安装质量承担保修责任,改造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一年,产品质量保修期限按产品保修规定执行。

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并经江西省电力公司吉安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允予受电。2019年5月25日,原、被告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对账询证函,载明:供配电施工承包合同总额19085000元,已付金额17795000元,未付金额129000元;供配电改造工程合同总额470000元,已付300000元,未付170000元,欠款总额为1460000元。被告在数额证明无误一栏加盖了公章。

本院认为,被告将吉安铜锣湾商业一期供配电工程及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的《吉安铜锣湾广场商业综合体供配电施工承包合同》、《吉安铜锣湾广场B-6、B-7地块(城南天虹购物中心)供配电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吉安铜锣湾广场商业综合体供配电改造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了上述工程并经过了竣工验收,被告应当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其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4.2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辩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按合同约定的保修规定处理,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水电费承担问题,未提供水电费的计费凭证,且未提出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西恒翔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4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4.2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黎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