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烔炀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81财保345号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岱山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4953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与九华山路交口九华山庄综合楼25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176218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烔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朝阳东路北侧烔炀自来水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RFFYG5J。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烔炀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烔炀分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