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1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369号附406号。
法定代表人:宋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秋蒙,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76号。
法定代表人:范桂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以权,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29764元,减半收取14882元,由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