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6413号
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万水镇白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熊天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369号附406号。
法定代表人:宋帮勇,总经理。
被告:黄道权,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道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13042元,由原告绵阳山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泽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俊霖
书 记 员 杨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