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财保38号
申请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369号附406号。
法定代表人:宋帮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秋蒙,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76号。
法定代表人:范桂如,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所得款项【执行案号:(2021)川0121执1号】予以冻结,限额2575464.7元。申请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所得款项【执行案号:(2021)川0121执1号】,限额2575464.7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世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