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七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465号之二
原告:四川七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永定村8组100号49栋9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清翠,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二段369号附406号。
法定代表人:宋帮勇。
原告四川七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七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七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七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计1243元,保全费1070元,两项合计2313元,由原告四川七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骆开琦